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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经纬6月16日电 6月16日晚间,皇氏集团公告称,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。
警示函显示,经查,皇氏集团存在三方面问题:
一是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。2021年9月15日,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,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、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《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》。2022年4月,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。2022年6月,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、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。皇氏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、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,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,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。上述情形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条第二款规定。
二是参与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、不完整。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17日、18日及23日发布的公告中,将参股公司皇氏农光互补(广西)科技有限公司称为子公司、下属子公司,涉及信息披露不准确。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23日、25日关于参与光伏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中,未说明上市公司在光伏项目中的投资和回报模式,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。上述情形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规定。
三是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。2020年3月21日,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,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商汤科技)签署战略合作协议。皇氏集团分别在2022年8月23日、27日的公告中披露了与商汤科技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,但上述两份公告披露的进展内容前后不一致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规定。
广西证监局指出,皇氏集团董事长及总裁黄嘉棣、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是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一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规定,该局决定对皇氏集团、黄嘉棣、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,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。
皇氏集团表示,收到上述警示函后,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,深刻反省、认真汲取教训,将严格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;公司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,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,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,提升规范运作意识。
官网信息显示,皇氏集团成立于2001年,是一家以水牛奶特色乳品为核心、以光伏科技赋能乳业的综合性上市公司。公司2010年1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,是国内乳品行业第四家上市企业。
二级市场方面,皇氏集团6月16日收跌0.66%报6.01元/股,年初至今跌21.23%,现总市值52亿元。(中新经纬APP)
【编辑:万可义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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